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

Language: Chinese

Publisher: epub掌上书苑

Published: Feb 19, 2013

Description: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著名历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瞿同祖(1910- )的著作。瞿同祖,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的传统法律与社会》(英文版)、《清代地方政府》(英文版)、《汉代社会》(英文版)、《清律的继承和变化》等。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
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初版于1947年。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本书一共有6章,前面有一个导论,后面有一个结论。书的最后还附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在正文中,作者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作者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他以为,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作者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论述,也是非常有意思的。关于古时婚姻的意义,作者认为不外乎“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他认为古代婚姻的禁忌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许结婚;二是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不准通婚,如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虽无服而尊卑相犯者;三是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不许结婚,主要指妇女亡夫之后,不能与丈夫家的亲属结婚,而只能改嫁外姓。那么,那时的婚姻又是如何缔结的呢?在封建社会中,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姻便成立了,男女的结合无须顾及夫妻本人的意志。直系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亲属,对子女拥有绝对的主婚权,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也无婚姻自主权。男女结婚之后,夫妻名义上是平等的,但社会舆论与家庭分工都造成了夫妻不平等的事实。在家无二主的最高原则之下,女子被排斥在家长之外,“妻正位于内,不得为家长,就是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孙继之为家长”。社会习惯和法律还对妻的财产权作了严格限制,妻对家庭财产只有行使权,而没有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除了财产权之外,从夫妻的人格方面的关系来看,更可以发现妻完全处于夫权统治之下的情形。“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从夫妻相殴杀的法律中,就可以看出夫尊妻卑、地位极不平等。法律上完全根据尊卑相犯的原理,对于妻殴夫的,较常人加重处罚;而对夫殴妻的,则采取减刑主义。至于婚姻的解除,主要以七出、三不去为条件。“七出”一般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和恶疾。“三不去”则是“七出”的例外情况。“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七出是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而义绝则是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
作者还以相当大的篇幅,从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作了深刻的剖析,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纵览全书,其较为突出的特点有两个:其一,作者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进行比较,以便向读者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在历史上究竟有无重大变化。其二,作者研究法律不仅根据其条文规定,而且还注意法律的实效的问题。全书除了利用古人的有关记事外,更引用了个案和判例作为讨论问题的根据。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学术专著,它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